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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

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

国税发〔1995〕234号
1995-12-06

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

文号:国税发〔1995〕234号

发文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

发文日期:1995-12-06

废止失效日期:2006-04-30

状态:全文废止失效

注释:全文已失效或废止。参见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62号)。

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机电产品出口要优先退税的指示精神,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,我局决定从其提供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中,选择600家企业进行试点.对这些企业出口的机电产品,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内优先予以退税.现将准予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(附后)印发给你们,请切实做好这项工作.试点中出现什么问题,请及时告诉我局,以便不断改进工作,更好地促进机电产品出口.
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.
附件:准予优先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(编者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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